讓我們想像一個平行宇宙:雷曼兄弟與Bear Stearns從未上市,仍維持合夥制。2008年,金融海嘯還會發生嗎?
商業世界的聚光燈,總打在策略、文化或明星CEO的傳奇故事上,卻很少有人追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:為什麼有些行業選擇公司制,有些卻堅持合夥制?
這不只是法律形式的選擇,更反映了風險分配、激勵機制與產業特性的深層選擇,以及社會對創新、信任與責任的不同理解。
我記得大學時,商事法教授曾說過的一句話:「正因為公司制與合夥制並存,商業文明才能延續下去。」
我將從「風險承擔」這一核心視角,剖析公司與合夥這兩種古老的組織模式,並嘗試回答幾個關鍵問題:
* 公司制的「有限責任」,為何能成為創新的溫床?
* 合夥制的「無限責任」,為何在攸關信用的專業領域,「賭上身家」反而不可或缺?
* 華爾街從合夥制轉向公司制,是否為全球金融危機埋下了伏筆?
* 當 AI 滲透營運核心,是否需要新的組織設計?若 AI 能「為決策背鍋」,會催生什麼新模式?
這次不談具體商業模式,而是探索人性、制度與未來。
▉ 組織的基因:風險、資本與治理的鐵三角
一個行業選擇何種組織模式,通常取決於三個因素的權衡:
* 風險與責任:決策後果由誰承擔?是個人身家還是組織資本?
* 資本與規模:業務需要多大的資本投入?資本來源是少數專家還是廣大公眾?業務是否具備規模化的潛力?
* 治理與控制:決策權應該集中在少數管理者手中以求效率,還是分散在多個專業合夥人手中以求周全?
公司制與合夥制的核心差異,就在這三個維度的不同取捨。
▉ 公司制:用有限責任換取無限可能
有限責任的真正價值是:鼓勵冒險。
如果每次創業失敗,都可能讓你傾家蕩產,你還敢投資那些偉大卻瘋狂的夢想嗎?「公司」這種組織的出現,徹底改變了賽局。它像一個「風險防火牆」,將投資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司的債務隔離開來。
在公司制下,股東的責任以出資為限。你投了十萬買股票,就算公司欠債百億,你的最大損失也僅止於那十萬元。
這個看似簡單的制度,是現代資本主義最偉大的發明,沒有之一。
有限責任成了創新的安全網,它讓資本得以大規模集結,讓冒險家敢於挑戰未知,從而引爆了工業革命以來的經濟奇蹟。這套制度,特別適合具備「高資本、高風險、集中管理」特性的產業:
* 高資本需求:無論是建晶圓廠、開發新藥,動輒需要數億甚至數百億的資金。公司制透過發行股票,完美地滿足了這種需求。
* 高風險環境:新產品會成功嗎?新技術能突破嗎?市場會買單嗎?有限責任讓投資人願意承擔不確定性,因為「損失有限、收益無限」大幅降低了冒險的心理成本。
* 決策效率:公司制透過董事會與CEO的集中治理,確保大規模組織的決策效率。
可以說沒有有限責任,就沒有工業革命;沒有公司制,就不會有科技巨頭。
▉ 合夥制:當你的名聲就是你的資產
相對地,合夥制下合夥人承擔「無限責任」(unlimited liability)。
既然公司制有這麼多好處,為什麼律師、會計師、醫師、管理顧問多數採用合夥制(或法規要求如此)?
我認為原因有三:
* 真正的利益綁定:即Taleb說的「skin in the game」。專業人士提供判斷、操守和建議。客戶託付的可能是攸關企業存亡的併購案、影響一生的訴訟、或牽動資本市場信心的審計報告。在高度訊息不對稱下,客戶如何相信服務提供者會把自己利益放首位?合夥制的「下檔無限」迫使他們極度謹慎,不為短期利益犧牲長期聲譽。這解決了經濟學的「代理問題」(principal-agent problem)。
* 服務的特殊性:專業服務的產品是「意見」或「判斷」,非標準化商品。同一案子,兩個律師可能給出完全不同的看法;同一公司,兩個顧問可能給出不同建議。合夥制的分散治理(合夥人民主)符合專業人士獨立判斷的需求。
* 資本需求較低:這些行業大多都有執照制度,本身就是准入管制。一方面限制供給,讓現有從業者獲得較高報酬;另一方面確保基本專業水準。因為准入門檻一定程度移除了競爭不確定性,合夥制可創造較強內部監督文化,從監管角度更能避免無序擴張與風險。而且資本需求低,不追求無限規模化,價值來自專業深度而非廣度。
聲譽就是資產,無限責任反而成了最佳制度設計。
換句話說,合夥制適合「高信任、低資本、專家自治」的專業服務業。任何一位合夥人的魯莽,都可能讓所有人共同承擔毀滅性後果(例如Arthur Andersen會計師事務所的解體)。合夥與公司兩種制度,從基因層面就決定了截然不同的演化路徑。
▉ 專業服務業的演化:純粹合夥制已成稀有物種
值得注意的是,隨著全球化與業務複雜化,最純粹的無限責任合夥制也在逐漸式微。
台灣已有「法人會計師事務所」,對外承擔有限責任。私募投資領域,「有限責任合夥」(LLP)也非常常見:普通合夥人對自己疏失負無限責任並負責營運,有限合夥人責任僅限出資額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改變?最關鍵的原因在於規模和風險的不對稱。
當合夥人動輒數千、案件求償金額動輒數億時,要求人人為他人錯誤買單已不合理。制度必須演化,才能維持「責任與風險」的平衡。即使最需要「skin in the game」的產業,也得隨商業環境改變,持續尋找風險分擔的平衡點。
▉ 金融業的特殊困境:用別人的錢賺自己的錢
也許有人會問:「我只是領薪水的員工,這些討論跟我有關嗎?」
讓我們看一個特殊例子——金融業。
專業服務業用自己聲譽賺錢,金融業則「用別人的錢賺自己的錢」。這讓組織形式選擇格外複雜:
* 「准」特許行業:銀行、證券、保險都需執照,有專門監管,不是誰想做就能做。
* 高度可規模化:銀行管理十億和管理百億,邊際成本差異不大。
* 風險和報酬高度不對稱:因規模巨大,銀行家資產端操作成功可拿巨額獎金;操作失敗,損失的卻是股東和存款人的錢。這是許多金融危機的根源。
* 間接創造價值:本質是資源配置,非直接創造生產力。
華爾街的悲劇,就寫在它的組織基因轉變中。它的困境在於同時具備了鐵三角的矛盾特徵:既需要合夥制的高信任,又需要公司制的海量資本與規模化。
從高盛到雷曼兄弟,這些頂級投行曾長期是謹慎的合夥人企業。合夥人用自己的資本交易,聲譽與長期穩健勝過短期利潤,他們是名副其實的「資本管家」。
然而自1980年代起,為了追求規模與資本,它們紛紛上市,轉型為股份有限公司。Charles Ellis早在十多年前就在《The Partnership: The Making of Goldman Sachs》一書中描述這一轉變。這個轉變,讓它們獲得了海量資本,卻也拔除了風險的「剎車皮」,「道德風險」(moral hazard)的潘朵拉魔盒就此打開。當公司大到不能倒(too big to fail),最終買單的是動用納稅人錢紓困的政府。這是典型的「盈利私有化,虧損社會化」。
如果雷曼兄弟CEO Richard Fuld知道公司破產會讓他個人也破產,他還會無所畏懼地將槓桿率加到30倍以上嗎?雖然2008金融危機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(寬鬆貨幣政策、監管放鬆、複雜衍生品氾濫),但投行從合夥制轉為公司制,是否也是重要種子之一?
▉ 金融業應該回歸合夥制嗎?
我們能讓華爾街回到過去的合夥制嗎?
理想很美好,現實很殘酷。現代金融業的規模和複雜度,已很難回到傳統合夥制:
* 資本需求太大:全球性投資銀行需數百億美元資本,不是幾百個合夥人能湊出來的。
* 業務太複雜:業務跨越信貸、投資、交易、資產管理等多個領域,單一合夥人根本無法理解所有風險。要求他們為其他部門決策承擔無限責任,既不公平也不合理。
* 人才競爭:若採合夥制要求無限責任,金融業可能難吸引頂尖人才。誰願意為高薪承擔破產風險?
我們只能在「風險承擔不足」與「資本規模不足」之間走鋼索,並用「獎金索回條款」、「強制持股」等機制,試圖在公司制的框架下,重新植入「skin in the game」的基因。
這是一種退而求其次的作法,但也較能符合現代金融的現實。
▉ AI時代的組織模式:誰是真正的合夥人?
如果說金融業的故事揭示了鐵三角失衡的代價,那麼 AI 的出現,則可能徹底打破這個平衡。
AI正在協助寫程式、做診斷、提供法律建議。未來當AI能獨立完成律師或基金經理的工作時,它究竟是資產,還是合夥人?
這個問題之所以荒謬,恰恰暴露了現有組織模式的極限。AI 的崛起打破了「風險、資本、治理」的鐵三角。它能規模化判斷(像合夥人)、需要巨額投入(像公司資產)、卻無法承擔責任(缺了一角)。
我曾經在課堂上討論到,AI診斷在技術上已經接近可行(如果我們用同樣的標準對待醫生vs. AI診斷),但滲透率遠低於其技術潛力,許多人認為根本原因在於:出事了,總得有個「人」來負責。
但如果我們能為風險找到新的承擔者呢?或許我們更需要創新的是組織與責任設計,而非下一個演算法:
* 如果AI創造了大部分價值,利潤應該如何分配?
* 如果AI做出錯誤決策,誰來承擔責任?
* 人類決策者的價值如何評估?他們是提供「監督」還是真正的「判斷」?
Tesla的FSD自動駕駛就是一個雛形——AI負責決策,但法律認定駕駛是最終責任人。為了解決這個矛盾,Tesla推出自有保險業務,把AI的決策風險,轉化為可定價、可轉移的金融成本。這或許就是未來AI組織的原型:保險機制成為新的「背鍋俠」。
我們甚至可以想像「AI有限責任合夥」(AI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):AI是有限合夥人(limited partner),人類是一般合夥人(general partner),保險公司作為風險池。
未來的組織,或許不再是純粹的公司或合夥,而是一個融合了保險、監管,甚至全新法律實體的混合體。
▉ 沒有完美的模式,只有永恆的權衡
制度不是冷冰冰的法律結構。從合夥制到公司制,組織模式的演化,是人類在風險、激勵與價值創造之間不斷探索的旅程。從蒸汽機到 AI,每一次科技革命都在考驗我們能否設計出承擔責任的制度。
公司制的偉大,在於它用有限責任釋放了人類的冒險精神。
合夥制的價值,在於它用無限責任捍衛了商業世界最寶貴的資產——信任。
但無論模式如何變化,有一個原則始終適用:
「好的組織模式必須確保決策者承擔自己決策的後果。」
這就是為什麼,即使進入AI時代,我們依然需要「skin in the game」。只是我們需要重新定義的是——誰的 skin,以及什麼是 game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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